辨理申請所需文件
- 合約書正本、 繳件明細內附應簽回文件正本各一份。
- 用印授權書正本(同意代為刻章)。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需工表。
-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 本國看護工名冊及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