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衛福部已全面取消外勞妊娠檢查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外勞出國,否則將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會廢止其配額,並管制2年內不得再聘僱外勞。
勞動部指出,外勞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與養護機構等,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另外,雇主與外勞協議終止契約後,外勞若是要返國就須辦理提前解約驗證;若是不願返國則辦理轉換雇主事宜,不過轉換期間,雇主仍須負擔該外勞的照顧責任,除非是有勞資爭議,符合安置理由,外勞才可安排在安置單位。
勞動部指出,外勞等待轉換期間到期仍未有新雇主承接,就需返國,除非是有醫師證明,外勞身體狀況不適合搭乘飛機(如懷孕後期接近生產),才會准予再停留台灣,等身體適合搭機後(如生產後新生兒可搭乘飛機)再行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