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移工久用留才方案(中階技術工作)補充 QA
一、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是否需每名中階技術人力均需辦理一次求才(一人一求才)?
答: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拆分不同序號並分別核發求才證明書,雇主得持不同序號之求才證明書,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二、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可以一併辦理國內求才嗎?
答: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 111 年 4 月 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三、有效招募許可函可否作為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佐證,雇主免再重新取得資格認定及國內求才?
答:
(一)否,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考量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2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中階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四、移工在臺工作滿 11 年 11 個多月出國,雇主可否將該移工引進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答: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 11 年又 8 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是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 11 年又 8 個月以上者,本部將令釋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
五、從海外引進聘僱曾在臺工作滿 12 年移工擔任中階技術人力,外國人於聘期生效日前入國時,應於何時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等事項?
答: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依受3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中階技術人力應於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雇主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建議雇主安排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預定生效日當日辦理入境,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惟中階技術人力如因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入境,仍應自入境日起計算上開規定辦理期程,不因聘僱許可尚未生效而免除辦理入國通報或健康檢查之責。
六、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如何檢附何種薪資證明?
答: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檢附上年度或最近 1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明細簽收單等),以佐證雇主有按月給付總薪資新臺幣 2 萬 4,000 元。
七、中階技術人力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
答:外國人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故不適用勞退新制。惟外國人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八、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認定文件,各部會的洽詢窗口為何?
答:(一)中階技術人力專業證照聯繫窗口
(二)中階技術人力訓練課程聯繫窗口
(三)中階技術人力實作認定聯繫窗口
九、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適用調派規定?
答:各類中階技術人力之調派規定,原則與各工作類別之移工相同。惟查現行「雇主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稱調派基準),尚無定有中階技術人力之相關規範,本部將於近期檢討修正。
十、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62 條附表 13 中,所載中階技術人力所需之專業證照考試合格取得證明,或通過術科考試取得成績證明,其資格有無限制應為「甲級」或「乙級」或「丙級」等特定級別?
答:無特定級別限制。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附表 13 規定專業證照之技能檢定項目並考試合格,並取得技術士證;另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經經濟部指定 78 項項目(如電器修護)僅須通過術科考試合格。
十一、倘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 6 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是否應回歸為新臺幣 3.3 萬元?
答:是。依審查標準第 63 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 3 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 3.3 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 3.3 萬元。
十二、第 2 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廢止原第 2 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其原該第 2 類外國人之名額得否申請遞補招募?或是重新招募?
答:否。原該第 2 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申請第 2 類外國人重新招募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並得依雇聘辦法第 26 條第 4 款規定申請該名額續予聘僱第 2 類外國人。倘雇主放棄重新招募資格,則可依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十三、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 6 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 2 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8第 1 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答: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 6 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 3 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 4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
十四、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該名額後續是否管制?
答:否。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例如: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雇主得續予使用該名額。
十五、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
答: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 2 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 3 類外國人工作。符合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認定原則如下:
(一) 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申請,自國內9聘僱符合第 1 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
(二) 雇主(含新雇主及原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 個月至 4 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符合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三) 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符合第 3 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
(四) 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