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最新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 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傳播階段,考量我國移工居住及工作特性,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調整疫情相關管制措施,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及「自主防疫指引」等,加強移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
二、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健康。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
1. 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2. 加強防疫宣導:
(1) 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 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3. 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關懷移工身體健康狀況,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4. 預為準備隔離空間(含獨立衛浴):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3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工(確診或快篩陽性者)由雇主安排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其密切接觸者,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防疫措施;另雇主應提前準備足夠隔離人數之空間(含獨立衛浴),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5. 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單一工作場所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以及研判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另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應負責事項,請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
6. 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
(1) 協助填寫「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由防疫長或公司負責人協助確診移工至上開系統填報相關資料及密切接觸者,以利地方政府發放密切接觸者之快篩試劑;另就密切接觸者應造冊之健康情況,並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或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2) 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 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 安排確診個案隔離空間: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4為原則,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者,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應採行措施。
(4) 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居家照護之確診移工,持續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移工出現警示症狀: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體溫<38°C)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應協助就醫。立即聯繫地方政府設置之 24 小時緊急醫療專線、119、衛生局(所)或撥打 1922 。
(5) 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醫療機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 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移工依規定進行快篩,並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另經確診者於「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填報屬密切接觸者,其快篩試劑原則由地方政府發放,若試劑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分流分艙原則:
(1) 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可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 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可有分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但如緊急避難,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限。
2、訂定相關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持續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包含以下內容:
(1) 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可依移工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 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可限制同時段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可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3) 雇主可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3、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4、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5、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議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快篩。等待相關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
移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6、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 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2) 協助移工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接種疫苗,且不得違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7、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確診隔離或快篩陽性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如有通譯相關需求時,可洽本部 1955 專線協助。
(三) 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於家戶內,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
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引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三、 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照護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2。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於醫療照護機構(如:醫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公共運輸及特殊運具(如:車廂、船舶等),除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以外,須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於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因工作密切接觸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等情形,仍建議佩戴口罩。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間,可自主決定是否佩戴口罩。另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四、 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快篩陽性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移工透過遠距/視訊由醫師診療,或協助移工至醫療院所,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如經醫師評估屬於輕症個案,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
(二) 移工確診如有中、重度症狀,立即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四) 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或血氧濃度降低時,請立即聯繫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
(五) 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以同住室友為原則),請密切接觸者依指揮中心規定進行自主防疫及快篩,並進行健康監測,並請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 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個案,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得解除隔離治療,並依指揮中心最新措施辦理。
五、 移工為密切接觸者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為同住密切接觸者時,自主防疫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並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自主防疫指引防疫規範之檢測措施、外出注意事項、環境條件及其他注意事項辦理。
(二)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或血氧濃度降低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三) 移工若非同住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如有疑似症狀,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安排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六、 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可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七、 本指引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並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式調整。
附件 1
附件 2 移工放假原則
一、 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 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別休假。
五、 普通傷病假
(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後,宜先多休息,喝水及適量補充營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 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 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附章、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照顧工作篇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下稱家庭移工)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或家庭成員起居照料家事服務工作,家庭移工在家庭中工作、隨同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住院到醫院照顧、家庭看護工經調派隨同被看護者到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建議雇主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應家庭移工工作場所及疫情狀況,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疫宣導及防護措施,避免家庭、醫院及機構內感染風險,保障家庭移工及家庭成員疫情期間安全。
雇主對家庭移工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於家庭內、醫院內及長照機構從事照顧工作時,建議雇主對家庭移工提供以下措施:
一、 家庭內工作
(一)日常生活照顧:
1. 雇主宜遵守指揮中心宣布事項,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仍建議佩戴口罩,另注意手部衛生,落實家庭移工健康管理,如家庭移工有疑似症狀,請雇主儘速安排就醫。
2. 建議雇主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更多 COVID-19 防疫資訊,並轉知家庭移工;鼓勵家庭移工加入勞動部「LINE@移點通」獲得即時防疫資訊(提供家庭移工母語,可以 LINE 搜尋 1955,或掃描參考資料之QRcode),撥打 1955 專線,或使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家庭移工母語 https://fw.wda.gov.tw/),協助家庭移工直接用母國語言版得知防疫資訊。
(二)照顧居家照護者:
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居家照護期間有生活照顧需求,請雇主洽隔離地點所在地之「各縣市政府 COVID-19 確診者居家照護關懷中心服務資訊 」 ( 參考網址 :https://www.cdc.gov.tw/File/Get/1rJl-e9Yx8ukQ7lsJke98Q),經評估同意由家庭成員或家庭移工於居家照護地點同住。如由家庭移工照顧,雇主應對家庭移工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如醫療口罩、手套、防水圍裙等),並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遵守呼吸道衛生、勤洗手以加強執行手部衛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及維持社交安全距離,且不可共餐。
(三)照顧確診被看護者:
1. 家中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確診病患,請雇主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護裝備及提醒注意手部衛生與環境清消,且不可共餐、共用物品,並與家庭移工共同依指揮中心的「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照顧確診者。
2. 經衛生單位評估確診者有生活照顧需求,如由家庭移工陪同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雇主需協助告知家庭移工相關集中檢疫所、醫院及衛政單位規定,並配合醫院規定提供家庭移工適當個人防護,配合衛生單位相關防疫規定辦理。被看護者或受看護者出院後,移工應進行快篩,倘快篩結果為陽性時,請依本附章第四項規定辦理;如快篩結果為陰性,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防疫措施。
3. 雇主就居家照護有相關問題,可洽詢 1922 專線、當地衛生單位或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提供家庭移工適度防護裝備及保護措施。
二、 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工作
(一) 遵守醫療院所管制措施:於疫情期間避免不必要之陪病,若有特殊原因仍有陪病需求時,建議固定陪病者並以 1 人為原則。且須不具 COVID-19 相關症狀及 TOCC 等,並於入院陪病當日進行家用快篩檢驗陰性,另請雇主告知移工配合醫療院所防疫措施。倘移工屬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及自主防疫者,勿調派至醫療院所陪病。
(二) 提供適當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移工佩戴口罩等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
(三) 強化健康監測:請雇主告知移工配合院方規定,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禁止進入病房並立即告知院方。
(四) 移工隨同到醫院陪病其他事項:相關問題洽詢 1922 專線、當地衛生單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移工防護。
三、 隨同被看護者到機構工作
(一) 遵守機構管制措施:原則僅限居住單人房之住民(被看護者)家屬或移工陪住,請陪住人員依規定完成機構要求之教育訓練並遵守機構相關防疫規定。
(二) 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或尋求機構及衛生單位等資源教導移工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
(三) 強化健康監測:請移工每日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等,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立即告知雇主及機構工作人員,請雇主儘速安排就醫。
(四) 機構內有確定病例時,請雇主協助移工配合機構住民安置方案,並依循機構及衛政單位指示之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建議雇主依循機構或衛政單位措施,將確診移工按照機構指示安排於機構內進行隔離,並適切關懷移工。
四、 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注意事項
(一) 請雇主暫停家庭移工工作,安排隔離空間(含衛浴設備)。
(二) 觀察家庭移工症狀變化,如有中、重度症狀(例如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或依 WHO 之SARS-CoV-2 感染的相關臨床表現分類屬中度以上者),雇主應立即協助就醫。
(三) 請雇主適時關懷確診之家庭移工,並建議移工於隔離期間佩戴口罩。
(四) 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後之居家照護、自主防疫或住院期間,或出院後配合指揮中心、衛政單位進行相關防治措施期間,請雇主為移工提供符合規定處所,提供適當防護及善盡相關生活照顧責任,且薪資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
(五) 雇主有家庭移工醫療或檢疫/隔離相關問題,請洽詢 1922 專線、當地衛生單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家庭移工防護。家庭移工工作相關問題請洽 1955 專線。